(一)具有 2 年以上投資經歷,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:

(二)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。
(三)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,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、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(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)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、商業銀行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、信托公司、保險公司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、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。
(四)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。
(五)基本養老金、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,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QFII)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RQFII)。
(六)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。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 30 萬元,投資于單只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 40萬元,投資于單只權益類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《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七條第(五)項規定的非標準化資產的,接受單個合格投資者委托資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。
(一)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:

1.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,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;
2.具有2年以上證券、基金、期貨、黃金、外匯等投資經歷,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、投資、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,或者屬于本條第(三)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、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。前款所稱金融資產,是指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產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信托計劃、保險產品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。
(三)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,包括證券公司、期貨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商業銀行、保險公司、信托公司、財務公司等;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、期貨公司子公司、私募基金管理人。
(四)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保險產品、信托產品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。
(五)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,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QFII)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RQFII)。

